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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永艺股份(603600):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4-03-06 09:00:28点击:

  BOB第一条 为强化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BOB,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成员。

  1.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4.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1. 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如有);

  3.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2.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1.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及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咨询法律或其他独立的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BOB,也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BOB,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BOB,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成员最多可以接受一名成员的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BOB。